湖滨街道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的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的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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